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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综执专二罚〔2023〕39号)

2024-03-20 10:13     来源: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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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北综执二罚〔202339

被处罚单位名称:南宁得琛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7300

住所:********  

经查,南宁得琛贸易有限公司经法院裁定取得的位于北海市海城区高阳村西南、南珠大道东侧顺丰加油站项目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情况:擅自改建顺丰加油站,建筑面积558.51㎡;擅自在加油站东北角改建平房用作配电房,建筑面积20.30㎡;擅自在加油站东侧增建洗车棚,建筑面积190.44㎡,违法建筑面积共769.25㎡。顺丰加油站批准1层,建筑面积760㎡,实际建成2层及天面梯间、改建平房、增建洗车棚,经现场勘验及核对相关现状测绘报告和批准的施工图,核准违法建筑面积共769.25㎡。

南宁得琛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已于2024年3月15日向南宁得琛贸易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北综执专二告〔2023〕39号),南宁得琛贸易有限公司书面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南宁得琛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限期十五日内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柒佰贰玖元零贰分(¥31729.02);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190.44㎡洗车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3月20日          


(背面接备注事项)

备注事项

1、对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须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专业执法二大队(北海市四川清正里旧市委大院内)(电话:0779-3203622)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到银行(交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专业执法二大队(北海市四川清正里旧市委大院内)换取正式收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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