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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北自然资罚字〔2024〕1号)

2024-10-31 18:10     来源:北海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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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自然资罚字2024〕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1012日对你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司于2023年11月以来,未经审批在北海市合浦县廉州镇水儿村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垌尾至烟楼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经现场勘查,擅自占用土地面积为56711.09平方米(其中涉及旱地6.72平方米,其他农用地54115.47平方米;符合国土空间规划56711.09平方米),该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

2.询问笔录;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

4.现场勘验照片;

5.2022年、2023年、2024年影像图(局部);

6.合浦县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

7.合浦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2021-2035年);

8.登记信息单(项目代码:2406-450500-04-01-184128

我局已于20241025依法向你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司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申请。

鉴于你司主动停工积极配合调查整改,且该项目现场未形成实质性的建(构)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6711.09平方米土地;

2.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肆拾玖万柒仟伍佰陆拾叁元整¥16497563.00)。其中,对非法占用旱地处以每平方米600元的处罚,共计4032.00对非法占用的养殖坑塘、可调整养殖坑塘、沟渠、设施农用地、其他园地、乔木林地及其他林地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的处罚,共计16234641.00元;对非法占用农村宅基地及河流水面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处罚,共计258890.00

本决定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司应于15日内履行以上行政处罚决定。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北海市自然资源局

  话:0779-3205020

  址:北海市海城区四川南路73号

北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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