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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北海市自然资源局成文日期:2024年11月22日
标  题: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北自然资发〔2024〕118号发布日期:2024年11月22日

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的通知

北自然资发〔2024〕118号

2024-11-22 09:30     来源:北海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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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决策部署,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耕地用途管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保障粮食安全,进一步加强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以下简称“旱改水”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确保耕地可长期稳定利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级财政资金、社会资本以及其他资金投资建成的“旱改水”项目后续管护。

二、管护主体

(一)各级财政投资实施的“旱改水”项目,后期管护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土地使用权人。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业主单位和管护单位签订移交协议和管护协议,并报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二)社会投资单位实施的“旱改水”项目,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在约定管护期内的管护主体为社会投资单位,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与社会投资单位签订管护责任书,落实管护责任。管护到期后移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后期管护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投资单位在管护到期后一个月内将相关工程竣工材料移交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移交手续,并报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三、管护责任体系

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旱改水”项目后期管护要求,明确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将管护责任主体分为县、乡、村、使用权人等四级,并进一步明确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职责。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县(区)范围内“旱改水”项目后期管护工作负总责。督促乡(镇)做好管护责任落实,组织管护主体签订项目移交协议和后期管护协议,组织开展项目后期管护动态巡查和定期检查,指导和解答乡(镇)和村委(社区)在管护工作中遇到的政策、业务和技术性问题。

(二)乡(镇)人民政府是“旱改水”项目后期管护的监督和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工作,配合做好项目移交,督促后期管护工作实施,组织开展后期管护的日常巡查、监管,以及配套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等,负责“旱改水”项目权属调整和出租等工作,负责“旱改水”项目管护(补贴)资金发放。

(三)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是“旱改水”项目后期管护责任主体。做好后期管护工作,落实土地管护协议要求,通过将移交后的“旱改水”项目重新发包、经营、出租等多种形式,将管护责任落实到具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种植大户等管护主体。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种植大户等土地使用权人是“旱改水”项目后期管护直接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管护协议和承包、经营、出租协议的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同时根据耕地具体地类开展种植管护,不闲置、不抛荒、不撂荒、不改变耕地具体地类属性。

(五)自然资源部门结合卫星遥感影像监测、自然资源卫片执法、耕地“非农化”治理、国土变更调查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结合粮食作物种植管理、耕地“非粮化”治理等工作,水利部门结合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利工程建设等工作,分别依据各自职责对“旱改水”项目后期管护进行监管。

四、管护主要内容

(一)“旱改水”项目管护主要内容应包括对项目新增水田数量管护、质量管护、种植情况管护,配套建设的农田基础设施以及标识、标志管护等。

(二)管护期内“旱改水”项目新增水田数量应与入库的基础数据一致;管护期内“旱改水”项目平均质量应高于或等于验收时的平均质量,应保持土壤肥力、防止土壤污染;管护期内“旱改水”项目应根据验收水田的地类按要求种植到位;“旱改水”项目建设的排灌设施、机耕路等配套设施以及设立的标识、标志牌等应管理保护到位。

五、管护方式

(一)各县(区)财政实施的“旱改水”项目由乡(镇)人民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将项目新增水田移交给土地权属人自行种植管护,项目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对土地权属人自行种植管护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水生农作物种植指导、跟踪,提供种植技术支持。

(二)社会投资企业实施的项目,管护期内的由投资企业进行管护和项目问题整改工作,接受监督。管护到期的移交乡(镇)人民政府管护,将管护责任落实到相关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若新增水田权属人自愿种植管护的可优先由其种植管护,承担种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管护要求进行种植管护。

(三)严格执行管护期政策。项目入库后前3年是管护重点考核期,要重点进行跟踪考核。3年后是常态化管护常规考核期,常规考核期采取随机考核和抽查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市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每年通过卫星遥感影像监测、自然资源卫片执法、国土变更调查、“旱改水”项目专项核查等各类技术和政策手段,对各县(区)“旱改水”项目管护情况进行考核。对项目存在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的,通过恢复原状方式进行整改,不扣减指标;通过扣减指标方式进行整改的,相应扣减县(区)水田指标。

六、管护工作要求

(一)“旱改水”项目新增水田地块,不得丢荒撂荒,应用于种植水生农作物,严禁种植果树、桉树、构树等树木改变土地利用性质,严禁挖塘养鱼、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硬化场地等破坏种植条件。确须用于非农建设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旱改水”项目新增的水田地块,验收入库后每年至少种植一季水稻、莲藕、茨菇等水生农作物,不得全年都种植甘蔗、玉米、花生、红薯、豆类等旱生农作物。探索发展“稻+”轮作模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高群众收入和管护积极性。

七、管护保障机制

(一)协议保障。“旱改水”项目验收入库后,各级管护责任主体应及时签订“旱改水”项目移交协议和后期管护协议,以明确各级管护主体具体责任,保障“旱改水”项目从实施、验收和后期管护的“无缝对接”。移交协议和后期管护协议至少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管护各方权利和义务、管护方式和措施、管护起止时间、范围和内容、土地利用方向、管护(补贴)资金发放、管护责任追究等内容。

(二)资金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在后期管护方面安排管护奖补资金。管护奖补资金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从“旱改水”项目指标交易资金、后期管护资金、工程实施资金或工程节余资金、社会投资方预付(垫付)资金等方面予以支出,不足部分在年度财政预算当中予以解决。“旱改水”项目移交管护后,及时将符合种粮补贴发放条件的种植主体纳入惠民惠农补贴政策范围等措施,拓宽资金保障渠道,保障项目常态化管护。

八、工作奖惩措施

市自然资源部门每年对“旱改水”项目后期管护情况进行目标考核,考核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于检查发现管护资金筹措不及时、拨付不到位、管护风险突出、管护问题频发等问题的,将予以全市通报批评,扣减绩效分数。其中对于后期管护不到位并作为问题图斑下发的项目,经调查核实问题确实存在的,予以限期整改;如未能按时整改到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指标交易和使用,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县(区)内部管理和考核工作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九、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五年。适用于在北海市实施的所有“旱改水”项目,土地开垦等补充耕地项目参照执行。各县(区)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旱改水”项目后期管护长效机制,进一步细化管护制度、完善管护措施,强化监督考核。

北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各(县)区自然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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