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登记费计费单位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二、不动产登记费由谁缴纳呢?
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需由当事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转嫁给购房人承担;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问:承诺制是否由申请人直接提供书面承诺就可以办理不动产继承查验业务?
答:不可以。申请人提供书面承诺是办理业务的必要条件之一,但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需先穷尽取证途径,向公安机关、医院、民政部门等相关单位申请出具证明,无法获取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加盖公章的“无法核实”书面材料。
二、 申请材料需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符合政策规定的适用情形(如法定继承人失联:申请人提供失联证据及书面承诺,登记机构公告1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前提下,在给失联人员保留均等份额后,剩余部分正常办理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
三、申请人不属于四类不适用情形,即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无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记录、继承不动产无权属争议且公示期无成立异议、登记机构通过信息共享或发函查询未发现承诺和事实不符的。
敬请广大市民朋友予以关注和支持,如有疑问或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可拨打转移登记科继承窗口电话(0779-2060356)咨询。
一、不动产登记费计费单位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二、不动产登记费由谁缴纳呢?
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需由当事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转嫁给购房人承担;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一、不动产登记费减半的情形有哪些?
对下列情形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不动产异议登记的;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二、不动产登记费免收的情形有哪些?
1.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2.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
3.小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7.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8.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9.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10.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