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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北海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

2024-09-23 12:00     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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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材料主要内容

(一)编制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五”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规划》《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需加强在禁止使用区域内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监管;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因此,划定禁用区是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对我市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工作要求是控制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禁用区的实施,在城市特定区域限制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进入,从而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提升,提高城市形象,提升城市整体竞争力。

(二)编制目的

《通告》可进一步有效控制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助力配合做好联防联控期间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文件要求的做法。

(三)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

4.《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五”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规划》

5.《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北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6.《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四)编制过程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上文制定依据,明确原通告的调整思路,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登记和使用情况、原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通告执行情况,以及其它省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划分和管理相关材料的搜集整理和研究。2024年1月,根据准备阶段各项信息汇总,形成通告初稿,同月书面征求合浦县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23个单位意见,其中1个部门在反馈意见中提出修改意见1条,经市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