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读材料主要内容
(一)编制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五”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规划》《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需加强在禁止使用区域内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监管;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因此,划定禁用区是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对我市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工作要求,也是控制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禁用区的实施,在城市特定区域限制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进入,从而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提升,提高城市形象,提升城市整体竞争力。
(二)编制目的
《通告》可进一步有效控制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助力配合做好联防联控期间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文件要求的做法。
(三)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
4.《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五”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规划》
5.《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北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6.《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四)编制过程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上文制定依据,明确原通告的调整思路,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登记和使用情况、原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通告执行情况,以及其它省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划分和管理相关材料的搜集整理和研究。2024年1月,根据准备阶段各项信息汇总,形成通告初稿,同月书面征求合浦县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23个单位意见,其中1个部门在反馈意见中提出修改意见1条,经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已采纳。2024年2月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集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和建议,因此无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同时,由于通告内容与公众切身利益相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要求,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于2024年5月通过专家评审。2024年7月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将通告(送审稿)提请市政府审议。2024年9月13日,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党组2024年第16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通告》,9月20日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基本框架
《通告》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分别是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禁用区域范围、禁用区管理规定和法律责任。
(二)主要内容
1.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本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2.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五”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规划》要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冒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家第二阶段以下(不含本数)排放标准(即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排放情况不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3.禁用区域范围。结合2020年发布的原通告划定区域及执行情况,本次调整后的通告禁用区域范围仍按原通告划定范围执行,即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3.明确管理规定。一是考虑到突发应急需要,注明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救灾及其他民生保障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限制;二是规定了当我市启动污染天气管控预案时,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还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三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五”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规划》要求,允许通过技术改造提高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对不符合禁用区使用要求的工程机械,可更换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并经过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可在禁用区使用。
4.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对违反《通告》规定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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