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读提纲
解读《北海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版)》修订背景、目的、依据、过程以及主要内容。
二、解读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解读方式
将解读材料在北海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二)解读时间及安排
在《北海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的同时在北海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beihai.gov.cn/)公开。
三、解读材料主要内容
(一)修订背景
2011年6月28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03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医疗废物管理情况,颁布实施《北海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北政办〔2011〕152号),北海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严格依法行政,强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2021年1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对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五类常见组分及废物名称进行了归类与细化,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03年版)同时废止。《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增加了分类的管理要求、收集方式、满足相应条件下的豁免管理等内容。
(二)修订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海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防止疾病传播和生态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
(三)修订依据
1.《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国卫医函〔2021〕238号)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版)
3.《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21修正)
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桂环规范〔2020〕3号)
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2011年版)
(四)修订过程
根据上文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了北海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及其他省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相关材料的搜集整理和研究,组织起草修订了《北海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版)》,并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两次书面征求了合浦县政府、海城区政府、银海区政府、铁山港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司法局、医保局,北海市隆中环保有限公司等12个相关单位意见。其中第一次征求意见时,1个部门反馈了意见,并提出修改意见2条,经研究,采纳意见0条。第二次征求意见时,有4个部门反馈了意见,并提出修改意见17条,经研究,采纳意见16条。
2024年5月23日-6月5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和建议,因此无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8月12日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出具了公平性和合法性审查意见。
11月11日市生态环境局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同意该《北海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版)》提请市政府审议。
12月18日《北海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版)》通过了司法局法审核。
2025年1月19日,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审议了《北海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版)》,原则上通过,并提出修改意见:一是第二条第四款“患者截肢的肢体以及引产的死亡胎儿,纳入殡葬管理。”修改为:“患者截肢的肢体以及引产的死亡胎儿(除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的病理性废物外),纳入殡葬管理。”二是第十三条需要增加收费的相关内容。
1月21日,我局根据常务会要求,牵头组织对《北海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形成《北海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版)》(送审稿)。
2月28日,市司法局《北海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版)》(送审稿)制定主体、程序、内容的合法性没有异议。
四、主要内容解读
(一)基本框架
《北海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版)》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分别是总则、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监督管理和附则。
(二)主要内容
1.总则。包括第一、二、三、四条,其中第一条明确了《北海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制定依据;第二条明确了“医疗废物”的定义、《北海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版)》所指的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的范围、及医疗废物在满足相应条件下的豁免管理。第三条明确了《北海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适用范围。第四条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2.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包括第五条、六条、七条、八条、九条、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共10条。其中第五条要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要求建设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或设备。第六条对医疗废物的处置提出管理要求,明确了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偏远农村和乡镇处置医疗废物的工作要求。第七条明确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第八条明确了医疗废物的收集、转移、处置等环节日常台账管理要求。第九条对各医疗废物产生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制定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提出工作要求。第十条明确了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收集医疗废物的频次和义务。第十一条明确了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和应急处置的相关要求。第十二条要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提出工作要求。第十三条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各级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收费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明确了全市医疗废物产生、处置等情况的公告部门为市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社会监督。
3.监督管理。包括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其中第十五条对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本《北海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版)》相关内容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以及需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配合开展检查的工作要求。第十六条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职应受到的处罚。第十七条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违反规定应受到处罚及处罚实施的主体。第十八条明确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社会监督机制。
4.附则。包括第十九条,明确《北海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北海市政府发布的《北海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北政办〔2011〕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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