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结合北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际情况,市市政管理局牵头组织制定了《北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一是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现实需求。近年来,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筑垃圾产生量不断增加,建筑垃圾处置需求不断增加,管理工作难度日益加大,各类矛盾突出: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偷倒乱倒现象屡禁不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泄漏遗撒现象时有发生;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管理滞后;现代化管理手段不足等,严重影响了建筑垃圾管理的效果和质量,亟需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我市建筑垃圾管理作出规定。
二是推动部门联动的重要举措。建筑垃圾管理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多个管理环节,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执法部门密切协作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亟需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推动各部门形成联动。
三是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资源化利用是处理建筑垃圾的有效手段,而我市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还处于起步阶段,《北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出台对推动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主要依据及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第二次修订)、《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年施行)、《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
三、框架结构及主要内容
《北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篇章选择分章设置,共六章三十五条。分为总则、排放管理、运输管理、处置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共九条。本章节内容包含具有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是后续章节相关内容的基础。首先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定义。《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是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方面。
其次是机构职责,明确各个部门在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以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作为北海市城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对各职能部门、城区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详细规定。并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区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二章排放管理,共五条。首先,规定了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减量目标、任务,加强源头监督管理。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其次,规定了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城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明确了处理方案的内容及办理处理方案备案时应当具备的条件。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向城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产生的建筑垃圾除就地利用外及时清运处理,保持建设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单位处理。工程施工单位还应当做好建筑垃圾的收集、贮存和排放准备工作。
第三,规定了居民装饰装修房屋的,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装修垃圾。有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物业主管部门应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与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依法依规做好装修垃圾清运;不具备设置条件或者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应当投放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设置的装修垃圾暂时存放场所。
第三章运输管理,共两条。首先,规定了从事建筑垃圾的运输建筑垃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向城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核准文件后才能开展建筑垃圾运输工作。其次,明确了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承运建筑垃圾时应该遵守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处置管理,共七条。首先,规定了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设施规划,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环境卫生等相关专项规划以及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其次,规定了从事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向城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核准文件后才能开展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工作,同时规定了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单位场地管理要求、风险防范要求。建筑垃圾应当根据不同物料特性进行利用,确实无法利用的应当进行填埋处置。
第三,规定了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推广应用。鼓励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纳入政府推广应用清单,鼓励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在先进技术、标准、工业、设备、材料和管理措施等的研究、开发和使用,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九条。首先,规定了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建设,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等部门推进信息化管理。
其次,规定了城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依法依规对从事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建立工作协调、联合检查机制,开展建筑垃圾联合执法检查,严肃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规定了针对建筑垃圾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法牟利、不履职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内容。
第六章附则,共三条。明确《管理办法》中相关用语含义及施行日期,合浦县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