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年10月25日 |
标 题: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旅游快艇摩托艇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北政办规〔2024〕3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31日 |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旅游快艇摩托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海市旅游快艇摩托艇管理办法
为推动我市旅游快艇摩托艇有序发展,规范水上旅游经营行为,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守牢水上安全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北海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旅游快艇摩托艇乘载游客从事观光、娱乐、文体等水上休闲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上旅游经营主体,是指在本市使用旅游快艇摩托艇从事观光、娱乐、文体等水上休闲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
旅游快艇是指在划定水域内从事水上休闲经营活动的,船长5米及以下,乘员定额(含操作人员)不超过6人的小艇。
摩托艇是指在划定水域内从事水上休闲经营活动的,船长5米及以下,以站立或骑跨方式驾驶,以方向把操纵,乘员定额(含操作人员)不超过3人的水上设备。
5米以上船舶从事水上观光、娱乐等休闲旅游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条 水上旅游经营主体应当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
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备案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市旅游文体、海洋、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海事、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旅游快艇摩托艇规范经营、安全管理和综合整治,共享水上旅游经营主体信息,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旅游文体部门为全市旅游快艇摩托艇规范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指导各县区、旅游景区等做好旅游快艇摩托艇规范管理;对由旅行社及导游安排乘坐的旅游快艇摩托艇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规范、监督和查处。
海洋部门负责旅游快艇摩托艇旅游经营活动使用海域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水上旅游经营主体违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进行规范、监督和查处。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船舶检验机构对旅游快艇摩托艇运营质量安全开展检测评估。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通航水域的海上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辖区旅游快艇摩托艇经营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快艇摩托艇规范经营、安全管理和综合整治;以乡镇为单位分片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制,协调解决旅游快艇摩托艇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完善旅游快艇摩托艇安全执法联动机制,严厉打击旅游快艇摩托艇违法行为;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快艇摩托艇经营发展规划,严格控制涠洲岛、北海银滩保护范围内旅游快艇摩托艇的类型及数量。
各县(区)旅游文体部门负责旅游快艇摩托艇运营主体、船艇状况的信息登记,并牵头组织监督检查;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县区政府及市旅游文体、海洋、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海事、公安等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上旅游经营主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开展经营活动的水上旅游经营主体进行摸底调查;检查督促水上旅游经营主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安全隐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辖区内旅游快艇摩托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居(村)民委员会发现辖区内水上旅游经营主体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协助定期开展旅游快艇摩托艇总量控制、安全监管等综合治理工作。
第八条 鼓励水上旅游经营主体联合成立旅游快艇摩托艇协会。
旅游快艇摩托艇协会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服务规范,组织起草、修订协会章程和自律公约;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并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培训。
第九条 旅游快艇摩托艇停靠滩涂的权属单位或属地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水上旅游经营主体开展监督检查,不得向非法经营者提供停靠场地。
水上旅游经营主体使用滩涂从事经营的,应经滩涂的权属单位或属地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并明确经营区域和双方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十条 市海洋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划组织旅游文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航道管理、港口行政管理、海事等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评估划定旅游快艇摩托艇经营水域,并由海事管理机构公告。
持续使用特定水域三个月以上,开展排他性水上旅游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水域使用权。
第十一条 市旅游文体部门应当组织海洋、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结合水域承载能力、航行条件等因素综合评估,明确在划定水域内可航行的旅游快艇摩托艇总量,并定期调整和公布。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根据旅游快艇摩托艇总量要求制作、发放标识号牌,及时掌握总量信息。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根据旅游快艇摩托艇总量要求对达到总量的水域实行“进一退一”管理制度。
景区等滩涂的权属单位或属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滩涂最大承载量以及划定水域内可航行的旅游快艇摩托艇总量,对旅游快艇摩托艇的数量开展控制性管理。
第十二条 水上旅游经营主体应当对经营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计价方式。
水上旅游经营主体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低价诱骗游客高价结算,或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欺骗、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或视频等标示价格信息;不得有强制消费、欺客、宰客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严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水上旅游经营主体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购买责任保险,鼓励经营主体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为艇上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水上旅游经营主体是旅游快艇摩托艇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按照划定水域船艇总量控制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旅游快艇摩托艇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相关制度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旅游快艇摩托艇所有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委托符合条件的水上旅游经营主体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纳入属地乡镇公司化管理,委托协议应当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水上旅游经营主体应当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落实设备维护保养规程,按标准进行保养维护;制定落实防治船艇污染海洋和大气环境制度,保护海洋、沙滩环境清洁;制定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培训。
第十六条 水上旅游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台账,如实记录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统一船名,登记船艇信息,全面掌握旅游快艇摩托艇技术状况和从业人员信息。
水上旅游经营主体应当严格进行信息登记,及时向县(区)旅游文体部门报送船艇、安全管理人员清单以及活动水域等经营信息。
水上旅游经营主体在船体显著位置标明船名、标识号牌和乘员定额,船名应当体现管理公司和经营水域的信息。
第十七条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旅游快艇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摩托艇应当持有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书。
本办法生效前已投入经营,但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书的,由管辖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海事、旅游文体等相关部门核实长度、发动机号、乘员定额等技术信息,核实安全技术状况。
第十八条 摩托艇的使用、检测、维修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以及生产厂家对产品的使用要求;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应及时维修,经维修仍无法达到安全标准的不得继续经营使用。
水上旅游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对旅游快艇摩托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船艇适于安全航行,并如实记录。
市旅游文体部门应当定期牵头组织海事、海洋、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核查水上旅游经营主体安全管理情况,核实船舶技术状况。
第十九条 水上旅游经营主体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负责船艇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保持船岸之间有效的通信联系。
旅游快艇摩托艇的操作人员应当经生产厂家或经营主体组织的上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熟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水上安全知识,掌握旅游快艇摩托艇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后方可上岗。
摩托艇的操作人员应当通过相应级别的摩托艇项目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
已参加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培训并持有适任证书,可免于参加上岗前培训。
第二十条 水上旅游经营主体及操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水上安全规定:
(一)密切关注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在风、浪等适航条件下开展经营;
(二)在游客上落点显著位置设置旅游快艇摩托艇安全注意事项告示牌,告知水上安全事项和投诉举报电话;
(三)旅游快艇摩托艇出发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并在乘员定额内载客;
(四)对可能危及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载客出发前对游客进行安全教育,按规定穿着救生衣;
(五)旅游快艇摩托艇的操作人员不得酒后或疲劳驾驶,不得交由游客自驾;
(六)在划定的经营水域内航行,并遵守船舶避碰规则;
(七)禁止危险拖带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拖带船(艇)以及小黄鸭、香蕉船等水上设备;
(八)其他水上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旅游快艇摩托艇发生水上安全事故或险情的,水上旅游经营主体、驾驶人员等应当立即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启动应急救援,并向水上搜救中心等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
旅游快艇摩托艇发生人身伤害意外事件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市或县(区)旅游文体、海洋、海事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旅游文体、市场监管、公安、海事、交通运输、海洋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定期与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联合组织对辖区内旅游快艇摩托艇旅游经营情况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对于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责令水上旅游经营主体整改,并跟踪督促直至整改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旅游快艇摩托艇等相关设施、设备。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旅游快艇摩托艇经营主体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旅游快艇摩托艇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营运手续超出划定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署缉发〔2021〕88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水上旅游经营主体从事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市海洋、海事、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管责任,导致发生严重安全事故或被投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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