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5年11月17日 |
| 标 题: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北政发〔2025〕13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9日 |
| 效力状态: | |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海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市本级专项资金设立、管理和使用,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需要,为完成全市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本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不包括用于市本级预算单位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程序规范、严格审批、绩效优先、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市纪检监察机关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及编制专项资金规划,负责专项资金事前绩效评估、设置绩效目标,负责草拟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和分配使用方案;负责对共同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的其他部门资金需求的真实性、必要性提出意见;按照“谁设立、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专项资金日常管理监督和信息公开等。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审核市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安排规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三)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市财政部门、市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是否按规定分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市财政部门、市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落实审计意见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市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市主管部门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分类指导,受理检举及举报,对违规违纪单位及个人依规依纪依法查处。
第二章 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五条 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种类数量和规模,对完全属于县区支出责任的事项,市本级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严格规范专项资金设立程序,不得每办理一项工作或开展一项事业都设立一项专项资金。确需设立专项资金的,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一)合法合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中央政策要求、自治区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
(二)单一主管。每项专项资金明确一个归口主管部门,不得多头管理。
(三)有限期限。设立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用途不重复。不得增设与已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范围相同相近的专项资金。
(五)严格审批。设立专项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市级各部门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及召开的工作会议,不得对设立专项资金事项做出安排。
第六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提出申请的市主管部门应当进行事前调研论证,按照市本级事前绩效评估办法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并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专项资金申请设立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必要性、可行性、政策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及资金规模建议等。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对专项资金设立条件、金额、期限、支持方向、绩效目标、财政承受能力等提出意见。对经济、社会和民生有重大影响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可组织专家论证、公开征询意见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市主管部门要根据审核意见对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进行调整完善。
第八条 经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九条 专项资金批准设立后,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一上”截止期限前制定出台具体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应明确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使用范围、分配办法、申报条件、审批程序、执行期限、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具体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不得与本办法的规定相抵触。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对存续期间内的专项资金进行评估、调整和清理。绩效评价结果与原设立的绩效目标差距较大、连续两年预算绩效不理想或在监督检查、专项审计或者绩效评价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对专项资金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预算编制、执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原则上从下一年度开始纳入市本级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后,由市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随该部门年度预算一同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根据初审意见进行调整完善。资金分配方案要严格按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和支出政府经济分类科目予以细化,并细化到具体单位、项目和金额。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新增的与已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相近或相同的支出事项,原则上优先在专项资金既有额度内统筹解决,“一事一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采用因素法、项目法、标准定额法等方法,结合相关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一)上级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要采取因素法切块安排的,从其规定;未明确规定的,应采取项目分配法或标准定额法进行分配。
(二)支持民生事业发展、面向个人的专项资金,采取标准定额法进行分配。
(三)支持经济发展、面向生产经营性领域的专项资金,应采取专家评审、公众评议等竞争性方式进行分配。
(四)支持社会事业发展、面向非经营性领域的专项资金,采取项目分配法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按项目分配法管理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执行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可滚动实施或分期实施的专项资金项目应实行项目库管理。市主管部门依据市委、市政府审定的工作计划、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和择优排序,做好项目储备,提高预算执行效率。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及用款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预算批复文件的要求管理使用资金,规范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落实“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要求,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同时,对项目推进较慢或预算执行不力的项目资金应及时调整到同一专项内推进较快的项目使用。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资金拨付;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未经法定调整程序,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应按预算调整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跨年度执行,上年未使用的指标额度,不得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对上年未及时支出的事项原则上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额度内统筹解决。
第二十条 面向生产经营性领域的专项资金由市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工作,并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同时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及时办理验收、财务决算、产权和财产物资移交、登记入账等手续,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后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对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自评,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市本级专项资金自评材料提交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部门单位自评情况开展绩效复核,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重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均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分配方案、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采取通报、调减预算、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专项资金检查和日常监管结果作为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市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对管理专项资金的市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实施专项审计和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市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保障专项资金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出台前已设立的专项资金应按本办法逐步规范管理。各级、各部门原制定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